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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选文件第一章“供应商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1.6本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为:“1.6本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无”
2、采购文件第三章 第三部分 资质和商务部分二、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实质性)(六)根据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供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变更为“(六)、根据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的证明材料:无”
3、第四章、比选项目服务及其他要求三、技术服务要求(实质性)补充“6.7中标后供应商须在采购人提供的经营地址上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凭证。”
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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