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要点解读
2026-1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要点解读   内容解读 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共八章、6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应对管理体制,压实“四方责任”。一是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应对、科学应对。二是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联动、社会共同参与、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三是强化政府责任,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负责;不能有效应对时,上级政府及时采取支持措施,必要时统一领导应对工作;毗邻地区间建立协同应对机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应对工作。四是明确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职责权限,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五是建立社会动员机制,明确单位和个人责任,加强基层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二)坚持常备不懈,做好应急准备。一是加强风险源头管理,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二是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较高的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三是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临时应急处置场所建设纳入相关规划,推进公共设施平急两用改造。四是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加强公共卫生应急领域人才培养。 (三)完善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及时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是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多点触发、反应快速、权威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体系。二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建立监测哨点网络,多途径、多渠道开展监测,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和准确性。三是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明确报告内容和时限;加强网络直报,明确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报告方式,畅通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公众等的报告渠道;建立报告免责机制,禁止干预报告。四是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预警,细化政府发布预警的程序和可以采取的预警措施。 (四)完善应急处置制度,统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与经济社会发展。一是提高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明确政府启动、解除应急响应的程序和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保障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是坚持依法应对、科学应对,明确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范围等相适应,并进一步完善比例原则。三是加强医疗救治,发挥中西医各自优势,明确超说明书用药和药品紧急使用,提高诊断和救治能力。四是强化民生保障,明确政府维持社会基本运行,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给予特殊照顾和安排,并确保相关人员获得医疗救治;畅通求助途径,加强劳动者保障,提供心理援助服务。五是加强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应对工作的地方政府应当及时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五)强化保障措施,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水平。一是加强政府经费保障,统筹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二是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基地和区域公共卫生应急协作平台。三是强化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医药储备,完善储备调整、调用和轮换机制。四是加强人员保障,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政策。 (六)做好法律衔接,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一是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对作出专门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上述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二是明确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三是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口岸开展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应急处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应知七大要点
2025-12-24
第一,“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就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质功能而言,它是一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行为规范法,“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处于整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地位。 第二,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匿名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这意味着“个人信息”经匿名化处理后即不属于个人信息,也就无需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个人信息处理的核心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确立以下五项重要原则:一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二是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原则;三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四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质量原则;五是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原则等。 第四,以“告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了以“告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体系。个人信息处理者“告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被告知者的充分“知情”,只有被告知者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才能自愿、明确地作出决定。为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 第五,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与保护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自然人的隐私信息未作出专门规定,而是将个人信息分为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并专节设置了“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并采用了“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危害后果+列举重要敏感个人信息”的立法技术,明确“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六,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七项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全面构建了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决定权(限制、拒绝和撤回权)、查阅复制权、个人信息可移转权、更正补充权、删除权、规则解释权。这些权利的设定,表明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即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 第七,重要互联网平台的“守门人”制度。鉴于重要互联网平台掌握海量用户数据,一旦发生信息泄露或滥用,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门要求其履行“守门人”角色,并承担更多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宣传要点
2025-0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我们残障人士维护自身权益和享受国家照顾的依据,根据残保法规定,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权益保障等方面享有相应的权利保障。   康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1.残疾人儿童康复补贴: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康复服务的,有一定的补贴。 2.《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2018年开始实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进行康复救助,救助项目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3.辅助器具补贴:对贫困残疾人(肢体、视力、听力)免费适配辅助器具,对于其他残疾人各地也有残疾人辅具补贴。   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4.教育支持补贴: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有不同形式、金额的残疾人教育补助 5.合理便利:2017年教育部和中国残联发布《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要求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遵循《残疾人教育条例》和高考组织规则,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 劳动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6.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7.创业扶持:在残疾人创业方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了《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为残疾人创业者提供支持和保障。 8.劳动者权益:中国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除宣布停产和破产的企业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进行改组、改制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裁员。残疾人所在的单位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和其他有益活动,其在集训、比赛、表演期间,视为出勤。 文化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9.免费参观:残疾人免费参观、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等场所。   社会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10.两项补贴: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11.保险补贴: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最低缴费标准由财政全额补贴。特困残疾人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 12.生活保障: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在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提高20%的保障金比例。 13.对盲人、聋人有线(数字)电视费用、宽带和手机上网流量费用等给予优惠照顾。 14.其他优惠:残疾人家庭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照规定给予优惠。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自来水、煤(天然)气等,只收取工料费。鼓励网络经营单位对残疾人使用网络给予优惠。 无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 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五十五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权益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第五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首批法学研究生来院学习
2025-03-18
(法律事务部部长李进正在指导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孙嘉豪撰写毕业论文)     日前,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首次向我院派遣法学研究生(首批6名)来院实践学习,法律事务部李进部长作为该学院特聘的研究生第二导师参与该学院法学研究生培养,此后还将陆续参与研一阶段课堂教学、研三毕业论文答辩评审等活动。
中医医院等级评审十问十答
2025-01-07
问题一:中医医院等级评审与综合医院等级评审相比有什么区别? 2017年初,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关于做好中医医院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国家标准是基本依据,各地不得进行删减,内容可增不减,标准可升不降。评审主要以数据监测、现场评审、专科评估为主要内容,之前开展的持续改进活动检查分数占30%。     以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举例,评审内容包括第一部分 中医药服务功能(分数600分)、第二部分 综合服务功能(分数400分)、第三部分 党的建设(分数100分)。     评审分数计算方式:评审得分=(评审细则第一部分得分+第二部分得分)*70%+持续改进活动得分*10*30%+评审细则第三部分得分。 问题二:迎评工作怎么部署? 各家医院在迎评启动期,首先要统一认识:避免以考试的心态应对,为了评审而评审,而是要把评审当作抓手,以评促建、以评促进、以评促精,推进年度重点工作;其次要明确等级评审是一项全院行动、全员参与通力合作才能完成的工作,要发动全体院领导、中层干部、一线员工全流程全方位开展迎评整改工作;同步要制定医院、科室(个人)迎评计划,责任到人,相关职能部门主动检查、督促整改,通过科室自查互查、职能部门督查、院领导巡查,全方位无死角的发现不足,制定对策,持续改进。     具体来讲整个迎评周期一般分为准备阶段、推行阶段、冲刺阶段、迎评阶段四个阶段推进:   问题三:评审“组织架构”怎么搭建?   问题四:创评办/等评办的职责是什么? 1、制定全院评审工作计划,支持院部评审领导指挥组做好各阶段进度把控;做好各评审组问题与成果汇总分析,便于领导做出决策;定期组织评审常规会议,协助、督促各评审组严格落实专题工作、时刻跟进各评审组的达标实况; 2、传达评审领导指挥组思想,与职能部门协同动员全院创评氛围;统筹推进全院性评审工作(制度、指标、自查督查、应急预案等),定期深入临床核查达标实况,听取各室建议;     3、保持与临床科室、职能部门沟通,做好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创建的相关资料,及时汇报相关院领导;     4、对接外部相关部门、外部咨询专家,开展模拟评审;   5、准备等级评审申报资料、协调安排各部门参与评审工作;     6、其他评审相关工作。 问题五:各个分组的注意要点有哪些? 医疗组:中医优势病种诊疗、中医医疗技术、患者评估的执行情况、日间手术、MDT、会诊、身份识别、手术安全核查/标记、病历文书与执行的一致性、病历书写规范、中医药特色指标、十八项核心制度、十大安全目标、临床路径、单病种、VTE、知情同意、重点专科建设、危急值;    护理组:组织架构、患者评估、营养管理、预防跌倒、预防压疮、输液反应、身份识别、手术安全核查/标记、中医护理技术、辨证施护、十大安全目标、十八项核心制度、危急值、交接班、患者转运、优质护理、患者宣教(中医特色)、口头医嘱、中医护理人员配置、中医护理质量评价;     院感组:院感架构、手卫生、院感监测指标、围手术期用药、个人防护、多重耐药菌、新冠防控、发热门诊、呼吸机/导管/尿路、消毒与灭菌、疑似院感、传染病管理、重点环节/部门;     药事组:高危药物、易混淆药物、基本药品、精麻毒放、自备药、肠外营养、合理用药、抢救车药物、临床试验、抗菌药物、中药饮片、中药制剂;     医技组:急诊服务、报告及时性、实验室安全、室内室间质评、影像质控、设备管理、意外急救、危化品、员工防护、试剂管理、废弃物、危急值、放射防护、应急预案。 问题六:台账资料准备有哪些要求? 共性要求: 资料盒/电子资料类别、层级清晰,标识统一; 可纸质或电子版,但需确保随手可及; 条款资料:内容规范,符合条款要求; 临床科室资料:根据职能科设计目录执行。 问题七:条款佐证资料如何准备? 在准备佐证资料之前,要逐条解读标准,注意上下文条款,理解标准内涵,紧扣考核标准(逐字逐句);依照法律法规、质控考核标准,分解目标任务,落实责任人,包括分管院领导、责任科室和第一责任人;制定台账资料的统一格式要求;然后按照条款编号,逐级准备台账资料。 问题八:科室台账资料包括哪些内容? 科室建设管理材料、临床科室中医类材料、重点专科中医类材料等。 问题九:医院修订整理成书(册)的迎评资料包括哪些内容? 梳理评审标准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制度、职责、规范、流程、预案和培训及演练的项目基础上汇编成册。 问题十:评审中的痛点难点有哪些? 医院制度的同质化管理;      应急体系的同质化管理;      培训体系的同质化管理;     自查督查体系的同质化管理。
医疗相关法律知识普及要点(二)——医师权益保护
2024-07-26
《医师法》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医师法的修订亮点之一“保障措施如何”,现整理如下: 新《医师法》的其他相关条款和新增的“保障措施”整章内容,共同构成了对医师合法权益的保障体系。其中,从总体思想层面而言,新《医师法》第三条相较于旧《医师法》的“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更进一步明确为“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就具体保障内容,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清晰体现: 从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角度出发,新《医师法》第五条将2018年起设立的“中国医师节”(每年8月19日)纳入立法,并通过对有突出贡献的医师给予表彰、奖励的形式,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为了减轻长期以来新闻媒体对医师带来的舆论压力,新《医师法》第五十三条明确了新闻媒体的积极义务责任,其要求“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医师先进事迹, 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强调新闻媒体应正面引导公众理解医学风险,理性对待医学风险,避免神化医师,减少给医师带来的压力,降低因公众心理预期过高而产生医疗纠纷的可能性。 从保障医师的人身安全角度出发,新《医师法》第四十九条明确了地方政府、医疗机构和任意第三人的责任,要求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同时新《医师法》第五章“保障措施”中,还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职业防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完善等方面对医师保障作出规定。如国家将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医师法》减轻了医师在急救情形下的后顾之忧,新《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条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好人法”(“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保持一致,明确医师并不应当因其职业特点而比常人承担更多的责任。
医疗相关法律知识普及要点(一)
2024-07-08
一、患者权益有哪些方面患者至少应享有的权利有: 1、基本医疗权。 2、疾病认知权。 3、知情同意权。患者有权要求治疗,也有权拒绝一些诊治手段和人体实验或试验性治疗,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 4、保护隐私权。 5、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 6、要求赔偿权。 二、医疗纠纷中患者如何维权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目前有三种解决的方式,即:协商解决、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 1、协商解决。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程序简单,处理起来速度快,而且一旦达成协议,赔偿也会非常迅速。 2、行政调解。协商解决简便快捷,一来可以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二来可以节省时间和诉讼成本,所以有的时候,发生医疗纠纷,选择行政调解要好一些。 3、司法诉讼。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最大的好处是不以医疗过错鉴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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